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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x年7月24日,此案经肖子鑫领导的大江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于涛、姜天军、赵铁成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涉嫌强迫卖-yin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大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200x年11月5日,江边棒子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延州检刑诉字(200x)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涛犯组织他人卖-yin罪、林姜(姜天军)犯强迫他人卖-yin罪、被告人于涛、林姜(姜天军)、赵铁成犯强-奸罪,被告人林姜(姜天军)犯故意杀(伤)人、脱逃罪,被告人赵铁成、刘祥犯协助组织卖-yin罪,向江边棒子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江边棒子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0x年11月25日收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0x年12月22日、200x年1月13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气氛严肃,戒备森严。
江边棒子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永植、代理检察员刘金善、唐吉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方于涛、林姜(姜天军,下同)、赵铁成、刘祥等聘请的律师团亦阵容强大,被告人于涛及其辩护律师苏xx、被告人林姜及指定辩护律师秦xx、被告人赵铁成及辩护律师王xx、张xx、被告人刘祥及其辩护律师祁xx到庭参加诉讼……
江边棒子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于涛200x年在南非期间,见色-情服务场所公开在报纸上打广告,遂起组织天朝妇女到南非卖-yin的念头。200x年6月,于涛通过他人找到因车祸住院的被告人刘祥,告诉刘祥其准备组织妇女到南非卖-yin,请刘祥帮忙招募。刘祥先后找到李昌浩和文贤哲,说南非招劳务人员,但未说招卖-yin人员,并打电话约于涛到天图、江边,介绍李昌浩、文贤哲认识了于涛。刘祥又帮助李昌浩、文贤哲草拟招工广告、劳务合同,接待咨询人员。刘祥还帮助出国人员办护照、买飞机票、送关。
刘祥伙同李昌浩、文贤哲在于涛确定收取劳务人员出国费用250000元的基础上,每人加收2万元出国费用以赢利。于涛先后多次到江边、汪清、桃花市处理招工事宜。于涛为组织卖-yin,特意聘请被告人林姜为总经理,并为其办理了出国签证。200x年1月1日于涛在南非租比勒托利亚林伍德区林伯恩路108号别墅作为组织卖-yin场所,还找来被告人赵铁成帮忙。同年2月19日于涛、林姜带领刘祥和文贤哲在桃花市招的陈倩、栾小敏飞往南非。同年2月28日,刘祥主李昌浩在江川县招的葛xx、徐xx、柳x、裴xx、陈xx、郑xx、李xx、刘xx、程xx、崔xx、隋x、柳x(男)等十二人,在江川县政协主席章主席的带领下,从北京机场飞往南非。
刘祥和金x招的金xx也同机飞往南非。于涛将这些人接到别墅后,为控制这些妇女,由林姜收走护照及返程机票,护照由林姜锁于柜内保管。同年3月10日章主席回国后,于涛便指使林姜对这些被招来的妇女进行色-情按摩培训。林姜让赵铁成、柳军扮作被按摩者,由其进行讲解,让招去的妇女实习。于涛、林姜还制定了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她们卖-yin。自3月19日至4月5日,先后多次强迫多人卖-yin,其中柳某、裴某某、陈某某每人被迫卖-yin3次,隋某、刘某某务被迫卖-yin2次,徐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程某某、郑某某每人各被迫卖-yin1次,累计十人18次。赵铁成负责看门、采购、收款等工作。期间,于涛还强-奸了陈某某,林姜强-奸了柳某、郑某某、隋某,赵铁成强-奸了刘某某。
200x年4月6日,柳某等人(除陈影花和刘月美外)因不堪忍受折磨,乘于涛、林姜外出之机将赵铁成捆绑后逃到当地玫瑰坡警察分局,联系上天朝驻南非大使馆。刘某某由于没有跟上,打不开门,陈某某因为害怕跑不出去没和柳某等人一起跑。后来陈影花和刘月美一起跑出,联系上驻南非天朝大使馆,与柳某等人汇合到一起,在天朝驻南非大使馆的帮助下返回天朝。事发后,南非多家报纸报道了此事,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影响。
二、xx校办工业公司,于1992年5月经某市环保局批准,在xx市大郑镇店村后xx屯组建xx有色金属加工厂,从事粗铅的冶炼生产,由被告人林姜承包。于199x年6月开始试生产,因生产中造成环境污染,xx市环保局曾两次通知该厂停产治理。经治理整顿后,200x年7月12日经xx市环保局再次监测认为达到辽宁省排放标准,并认为该厂治理设备俱全予以环保验收,同年7月15日批准进行正式生产。200x年11月10日至13日,林姜因铅厂要开工,担心附近群众阻止生产,便通过张xx(在逃)组织被告人郎xx、孙xx(均已判刑)等20余人,由孙携带两支猎枪,先后乘车来到铅厂。
13日中午,铅厂周围聚集数十名当地群众阻止该厂恢复生产。当时14时许,林姜指挥郎、孙各持一支猎枪,其他人拿镐把上前驱赶、殴打当地群众,并声称出事由他负责。郎xx朝刘某某和刘某某各开一枪,致被害人刘某某右大腿根部股动、静脉断裂,失血过多死亡;致被害人刘xx面部重伤。孙xx朝宋某某左小腿开一枪,致被害人宋某某左小腿截肢,属重伤。而后郎某某、孙某某向群众开枪,致隋xx轻伤,致韩xx、王xx、郑xx、隋xx、王xx、张xx轻微伤。案发后,林姜于199x年1月21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收容审查,同年3月21日被逮捕,于199x年8月x日乘在大连市劳改队灰绿岩监狱医院治疗之机逃跑。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于涛之行为已构成组织卖-yin罪、强-奸罪;被告人林姜之行为已构成强迫卖-yin罪、强-奸罪、故意杀(伤)人罪、脱逃罪;被告人赵铁成之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yin罪、强-奸罪;被告人刘祥之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yin罪。请求对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刘祥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庭审中,公诉方与辩护方针锋相对,辩论激烈。
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苏xx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组织卖-yin犯罪无异议,对指控犯强-奸罪有异议,称与陈某某是通奸,不是强-奸,强-奸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林姜辩称,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交代的犯罪事实都不属实,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
被告人赵铁成及其辩护律师王xx、张xx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犯强-奸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是通奸不是强-奸。
被告人刘祥辩称于涛没有明确告诉他招募出国劳务人员是卖-yin。其辩护律师祁xx提出被告人刘祥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中院审理查明:
略……
中院认为:由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经手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员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招聘广告》、《出国信息》、《用工合同》、办理出国手续交款凭证(复印件)、出国机票(复印件)、在南非强迫卖-yin时记录的酒水单(复印件)、隋某在南非用过的记录本、记录按摩技师行为规范准则等内容的“十二条”(复印件)、于涛的租房协议(复印件)、于涛在《南非华人报》刊登的广告复印件、南非警方现场拍摄的大量物品照片、江边棒子族自治州公安局对被告人刘祥作的询问笔录、大江省公安厅关于在南非查找陈倩、栾小敏、姜o市娱乐俱乐部应聘被抓获的情况说明、侦查被告人于涛、姜天军(林姜)、赵铁成、刘祥犯罪事实经过、抓捕经过、于涛的护照、姜天军(林姜)的户籍底卡、林姜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赵铁成的护照(复印件)……)等41份证据提取合法,均真实有效。
由侦查机关提供的林姜故意杀(伤)人、脱逃事实的供述、证人、证言、同案犯郎某某的供述、孙某某的供述、潘某某的供述、赵某的供述、孙某某的供述、法医鉴定结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断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xx市公安局逮捕证、xx市看守所证明、辽宁省大连监狱(1998)15号文件、江东县公安局警察王x、汪xx证明、询问张xx笔录、大江省公安厅鉴定书结论、四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确凿,真实有效。
以上几个方面材料在卷,四名被告人均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查:被告人于涛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林姜开庭时提出,在侦查阶段公安人员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所供一切材料均不属实。休庭后,经检察机关调查省公安厅办案人及大江省看守所和被告人提供的同监犯人,均证实无此事实。林姜还检举揭发被告人于涛在南非绑架他人的线索,经查证不属实。
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涛、林姜无视国法,以招募出国劳务人员为名,采用欺骗手段,组织多名天朝妇女到国外卖-yin,且控制多人从事卖-yin之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卖-yin罪。且在境外组织妇女强迫卖-yin过程中,向被害人传授卖-yin方法,以恐吓、威胁、打骂手段,强迫多人多次从事卖-yin,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造成极坏的国际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铁成明知于涛等人组织他人卖-yin而协助看管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yin罪。且在境外协助组织多人卖-yin,情节严重。
被告人刘祥明知于涛等人组织他人卖-yin而帮助招募妇女出境卖-yin,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yin罪。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以胁迫手段,与失去人身自由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姜强-奸妇女多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姜于200x年在一起民间纠纷中,故意指使他人持枪向人群开枪,致人重伤、死亡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伤)人罪。被告人林姜在共同杀(伤)人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但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对激化矛盾有直接责任,可对被告人林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被逮捕后,在监管期间趁人不备脱逃之行为,已构成脱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涛犯组织他人卖-yin罪、强-奸罪;被告人林姜犯强-奸罪、故意杀(伤)人罪、脱逃罪;被告人赵铁成犯协助他人卖-yin罪、强-奸罪;被告人刘祥犯协助组织他人卖-yin罪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姜犯强迫妇女卖-yin罪的罪名不当,应定组织他人卖-yin罪。关于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与被害人是通奸不是强-奸的辩解,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被害人均证实,被告人于涛在南非租用的卖-yin场所,四面高墙,大门紧锁。被害人隋某在记录本上记载的制度中规定俱乐部采用全封闭式管理模式对全员进行管理。被告人林姜供述,被害人刚到南非就把她们的护照和返程机票收走。在那不准打电话、不准大声说话。事实证明,被害人在南非已失去人身自由。被害人还相互证实,被强-奸后的妇女在宿舍里偷偷地哭。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害人在南非被强-奸时已失去人身自由,失去反抗能力,受到被告人的胁迫,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
故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于涛的辩护人提出于涛检举揭发林姜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为抓捕同案犯提供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林姜提出在侦查阶段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辩解,经庭审查明,其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祥及其辩护人提出于涛没有明确告诉招劳务人员是到南非卖-yin的辩解,经庭审查明,有证人王xx、朱xx证言证明于涛与刘祥谈过招出国人员做酒店小姐的事,于涛对刘祥说过在南非做色-情服务合法的话。故被告人刘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祥的辩护人提出刘祥在200x年5月2日主动到江边棒子族自治州公安局自首,并做了讯问笔录的辩护意见,经查200x年5月2日刘祥到公安局作了笔录,但笔录内容中没有交待其帮助于涛招妇女赴南非卖-yin一事。并有州公安局承办人金x的证实材料证明。故被告人刘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妇女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跨国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刘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