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三代军户(1 / 1)

大明官商 上元灯火 923 字 1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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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世代从军、充当军差的人户。东晋、南北朝时,士兵及家属的户籍隶于军府,称为军户。军户子弟世袭为兵,未经准许不得脱离军籍。北魏军户亦有用俘虏充当的。宋朝将应募充军的人户称为军户,军士年老退伍后除籍。军户制度在元、明两朝最为完备。

元朝军户必须出成年男子到军队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袭。元代军队成分复杂,与之相应,军户也有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户和新附军户之分。蒙古族主要以游牧为生,兵民一体,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子都是士兵。但随着统治地区的不断扩大,政权职能日益复杂化,蒙古国对居民实行分工,有的专服军役,有的专任站役等。专服军役的蒙古人户后来便称为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见探马赤军)。灭金以后,蒙古国多次在原金朝统治区居民中签军,被签发出军的人户称为汉军户。当时将居民按资产分为三等,汉军户主要是在中户中间签发。元朝灭南宋时收集的南宋军队,称为新附军,有家属者便称为新附军户。

军户的管理,自成系统。各种军户的来源不同,管理办法也不同。对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在有关万户府或千户翼中设立奥鲁官管理;对汉军户,也设立奥鲁管理,但奥鲁官由路府州县的长次官兼任;对新附军户则不设奥鲁,由管军官管理。政府对士兵只发给口粮、食盐和衣装,马匹、兵器和其他费用均由其家供给。士兵的日常费用称为封装(椿)钱,每年由奥鲁官向军户收取,汇交中书省,再由中书省通知所在各[[行中书省]]支付有关军人;后来,又采取各万户、千户直接派人到各奥鲁收敛的办法。军户因负担出军费用,在赋役上可得到一定的减免,如:1税粮,四顷以内免纳,以供军需,四顷以上要交税。2杂泛差役,军户全免。3和雇、和买,边远出征军人全免,其余军户中有物力之家要负担,无物力之家可免。新附军户则例外,不仅军人本身支盐粮,家口也可按月支盐粮,因而他们占有的土地与民户一样,都要当差纳税。汉军户中,实行正军户、贴军户制,即以两三户或三五户合出一军,其中丁力强者充军,其余出钱津贴。出军者称为正军户,出钱津贴者称为贴军户。正军户、贴军户制的推行,主要因为军户中贫富日益悬殊,贫者无力出军,元朝政府可用这种方法使贫富相资,保证兵源。在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中,并无正户、贴户之分,但被释放的驱口,通常即成为原使长(驱口所有者)的贴户,实际上仍保持一定的依附关系。这种贴户与汉军的正户、贴户关系有所不同。新附军户中也没有正户、贴户之分。军人征戍远方,装备和日常费用为数很大,军户常因负担过重而被迫出卖家产。各级军官和奥鲁官吏又以各种名目对军人及其家属敲榨勒索,更迫使军户破产逃亡。元代中期,军户逃亡的现象已很严重,元政府虽然三令五申,如一方面劝诱军户复业,另一方面戒饬军官和奥鲁官吏,但并没有取得效果。元顺帝至正五年(1345),下令革罢奥鲁,军户制完全破产。

明初,军队由”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部分构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旧籍册的基础上,由兵部改置军籍勘合,详细开列军户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在营丁口之数,从而建立起新的、较为完备的军户制度。非经皇帝特许或官至兵部尚书,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军户的军差包括:1户出一丁赴卫当兵,是为旗军。旗军或操守,或屯种;2户出一余丁随正军到营,佐助正军,供给军装;3军户户下须以一丁供给在营正军;4户下若无丁壮,须佥幼儿为”幼丁”,以备成丁后勾补当差。为使军户能自备服装盘费,明政府规定:军户耕种的田地(军田)在三顷以内者可免杂役;三顷以上者须与民户一起承担杂役;随营余丁和户下供应余丁亦可免当差;正役仍要承担。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贯彻,军户的杂役负担没有减轻。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军户亦低于一般民户。民户若与军户通婚势必连累自己的子女;军户丁男仅许一人为生员,民户则无限制;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民户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户有罪,往往以充军处罚,军户不许将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籍。

与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远方,军装盘费数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佥两三丁,分当两三处军役,则更属重役。各级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员都可以任意役使军丁、克扣月粮。有明一代,军户逃亡的现象十分严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补逃军,甚至专门设有清军御史处理军户逃亡及勾补军伍事宜。明中叶后,军户制度形同虚设,募兵渐渐成为明朝官军的重要来源。

清代屯卫兵丁和充配为军的人户,亦称军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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